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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物馆规章制度

    1.河北师范大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各种安全事件发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高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措施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党政一把手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分级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安全事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同时报安全工作处,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委派他人赶到现场处置,并根据其性质、影响力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条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定期督导检查和临时抽查制度。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安全工作处每学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全面督查,并做好日巡、月检工作;各二级单位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不定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要积极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在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安全工作处每年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工作中安全制度建设好、安全队伍建设优、完成安全防范任务圆满、处置突发事件妥当、案件发生率低、安全隐患整改彻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表彰,对安全防范任务不落实、单位发案率较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七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应急突发事件的方案;对校园环境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定期维护校园消防设施;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完成校园大型活动的审批及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管理好校园内外来人员;做好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等。

    第八条  学工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团委:贯彻落实校规校纪,组织开展校内外各种学生活动中的安全教育及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学院、各单位实验室内的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的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监管和指导。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  后勤集团、图书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学生公寓、图书馆、校园营业场所及三个合作项目(科技楼、观和、国培大厦)的日常安全工作及地下人防工程的安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体育学院和公共体育教育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  宣传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监督网上舆情中不健康的言论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种恶性事件的信息的传播等。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其他学院、单位:负责公教楼、真知讲堂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细   则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定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保密室、财务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网络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留学生公寓、学生公寓、食堂、药品库、水电暖中心等。

    第十五条  校内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做到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明确,管理制度、责任人分上墙,工作措施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具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的,不得安排在安全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配备安装相应的器材和技防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每年定期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治安(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安排专人做好验收销号工作并按规定将整改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及党政一把手。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各类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财务数据每天做好异地备份。财务室严格落实“三铁一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应重点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文物等存放部位必须落实好人防工作,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组织好外来人员参观博物馆的相关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保密室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将机密档案带离档案室,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文件、档案。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由后勤集团安排专人负责,确保24小时不失控,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各项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制,禁止异性同寝,禁止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住宿学生不得随意调换寝室,不得随意出入异性公寓。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晚归或深夜外出,需要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说明原因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公寓管理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电水壶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大功率电器及酒精炉等。学生离开宿舍应关闭电源。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禁止损坏、移动各种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有毒物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管制器具等。

    楼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分析测试中心等楼宇24小时值班,值班员要经常地对楼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汇报整改。

    第三十条  楼宇管理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开、锁楼门,夜里关门时要做好滞留人员的清理、登统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楼宇管理员要加强对出入楼宇的人员进行监督,严禁闲散人员入内;对携带贵重物品出楼者,要查验有关单位开据的证明或个人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发现异常情况、发生突发事件,要主动控制事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二条  楼宇管理员要定时、不定时地(每天不少于5次)对楼宇内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指示标识、消火栓、灭火器进行检查,看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洗手间、卫生间等特殊空间内有无易燃物品的堆放,垃圾桶是否每天及时清理;有无闲散人员出入楼内等。

    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存放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变质、分解的危险品,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不变质、不自燃、不自爆、不外泄。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领取危险品时,要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专人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应根据使用情况和国家相关要求,领取最小使用量。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科学地进行实验。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品部门应建立台帐制度。台帐应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目要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防火、防盗常识;实验室使用危险品,必须有公安、药监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危险品的管理及废弃物品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废弃物品处理管理规定,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危险品使用人用完危险品后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不传播、不复制、不贩卖淫秽色情及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携带和私藏管制刀具、剧毒化学药品等可致人伤害的凶器和危险品;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及其他影响校园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凭人脸信息或者有效证件进出校园。居住在校园内的其他人员(务工经商人员、临时施工人员)须凭由安全工作处统一制作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外来人员须经允许并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四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和经允许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人员车辆以及我校公务车辆凭安全工作处统一组库在各门口自动识别进出,其它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来校办理业务的,都须在校门卫处做好登记方可出入。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有业务关系的邮政车、运钞车除外,装载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的外出车辆须持安全工作处统一制作的《出入证》,走货运通道出入,同时应接受门卫人员查验登记后出入校门。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品及装载其它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校园。未经允许各种特种车辆及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限制在20公里/小时。严禁酒后在校园内驾车行驶。

    第四十二条  校园道路实行行人优先通行原则,任何车辆都必须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行驶。非机动车骑行不得占道行驶,不得互相追逐。各种车辆要按要求停在指定位置。校园内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鸣笛。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出入,未经安全工作处允许禁止在室内外各种场所摆设摊点从事经营、产品宣传及促销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不得乱拉横幅。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外来施工人员进校施工时,须提前三天到安全工作处备案。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教学区、学生公寓区及其它与工程施工无关的场所。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车辆须持身份证和行车证到安全工作处办理临时资格。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学校的土地、校舍、工厂、设备及其它设施,或者进行有损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秩序。

    第四十七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自觉遵守校园安全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破坏校园安全稳定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并及时将信息向安全工作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要加强对校园巡逻检查,积极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制止有碍校园安全稳定的行为,对于不听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安全工作处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室内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室外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校外单位租用、借用或与校内单位合办等方式使用本校场地、场所举行的,面向校内师生员工、社会人员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交流、报告会、展览、庆典、招聘会、各类考试、各种培训班、各种外事活动等。

    第五十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校内禁止举办各类影响校园稳定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才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出租(借)、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出租、借)部门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向辖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外,提出申请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为校内中层单位;个人或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一般不予批准。

    第五十三条  申请单位(主办方或承办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安全工作处提交《河北师范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否则安全工作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第五十四条  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工作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技术工作指导。

    第五十五条  活动期间,主办及场地提供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活动变更或取消,主办单位应提前48小时告知安全工作处。

    第五十七条  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同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学校方可租借场地,并与租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允诺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师范大学消防管理规定》,依据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十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堵塞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等区域的消防疏散通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在非火警火灾情况下使用或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六十条  配发或设置在各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辖单位或部门有保管和维持其完好的责任和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该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十一条  安全工作处每学期进行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重点防火部位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状态完好;参与和配合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物馆良好秩序,规范博物馆运转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博物馆资产安全与展馆日常管理,依据学校相关安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层层负责”为原则,在参观开放和闭馆期间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三条 博物馆馆藏品等资产安全工作实行双层督查制,即由安全员加强巡查、检查处理安全隐患,馆领导再监督检查。

    第四条博物馆聘请勤工俭学同学协助负责博物馆安全与日常馆内维护工作。博物馆设专人负责勤工俭学同学管理,负责督促勤工俭学同学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第五条建立安全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奖惩追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博物馆安全管理分为防火、防盗、防事故、防自然灾害以及卫生等方面,内容、要求规范如下:

    一、防火安全管理

    (一)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学校各项要求,按照校安全工作部(处)要求做好各项消防防控举措。

    (二)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定期检查、更换消防灭火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三)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配电设施,避免漏电、短路等故障的发生。

    (四)做好定期巡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维修、整改。

    (五)对校安全工作处(部)书面通知或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由于客观条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博物馆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消防通道内乱堆乱放垃圾、杂物。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对消防设施和物品禁止无故使用、损坏。

    (八)室内装修、装饰涉及到消防设施的,须经安全工作部(处)同意。

    二、防盗安全管理

    (一)加强博物馆防护措施,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维修。

    (二)加强博物馆监控措施,对安装的监控摄像设备定期巡查,确保正常使用。

    (三)参观者财产须自行保管,如有丢失,自行负责。

    (四)离开博物馆要做到“三关一查”,即关门、关窗、关水电、查隐患,确保安全。

    (五)发现被盗,及时报警。如遇重大盗窃,涉及到人身安全或博物馆财产安全,须及时向馆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六)最后离馆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关闭所有机器设备,锁好门窗,关闭电源。

    (七)上班期间,馆内存放的贵重物品要设专人、专柜保管;下班及节假日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贵重物品。

    三、防事故管理

    (一)加强对博物馆安全的定期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维修;对无法维修且安全问题大的及时停止使用,并作相应的安全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加强对博物馆维修安全管理,保持对施工人员有效的安全监督,必要的情况下须聘请工程监理,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加强对参观的引导和安全要求,特别是雨天的参观引导、玻璃展柜触碰、未成年人参观等的防护措施,确保参观安全,不发生各类事故。

    四、防自然灾害管理

    (一)防自然灾害管理包括防汛、防地震、防雪灾、防台风、防泥石流等相关事项。

    (二)做好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近期灾害信息、定期巡查,及时加固排查隐患,做到思想、组织、物料、责任和措施落实。

    (三)自然灾害发生时,须立即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以加强组织领导,降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五、卫生管理

    (一)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展柜上无浮尘、污迹;储物间等各类物品排列整齐,无灰尘,棚顶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二)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三)要保证博物馆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每天要完成博物馆清扫、整理工作,并注意卫生保持;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张贴悬挂与馆内不符的各种物品。

    (四)加强博物馆卫生间、放映室、储物间等重点区域的卫生管理。

    第三章巡查制度

    第七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定时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专门巡查,同时,管好火源、电源、水源等,发现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值班巡查人员由于思想麻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照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


    3.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馆藏物品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博物馆所有服务和参观人员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发生、报告火警和扑灭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依法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消防领导小组),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馆长或行政副馆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余副馆长担任,小组成员由馆内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组成。消防小组办公室设在馆办公室,负责全馆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配合与协调。

    第三条 馆长是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馆内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措施,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内容。

    (二)严格落实馆内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位到人。确定馆内消防重点点位,监督检查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参加学校召开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从学校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并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五)定期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做好人员消防培训工作。

    (六)应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第四条 消防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上报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消防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每日组织进行消防巡查,确保馆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通道畅通。

    (四)应每半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向学校安全工作处报送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以备查。

    第五条 博物馆消防工作小组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值班室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日常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三)保证馆内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为下列区域:

    (一)展览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值班室。

    (三)艺术品、文物库房和文物展厅等保密要害部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源、放射源等物品及装置(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临时购买、使用和存放的地点。

    第七条 学校及社会单位在馆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展览、庆典、迎接新生活动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经安全工作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馆内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如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九条 购买、使用、存放及销毁危险品,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自己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将馆内所有工作人员和博物协会的全体学生及值班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师生员工了解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知识。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一)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指导学生掌握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方法,提高火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消防应急演练。

    (四)对进入馆内进行引导、解说工作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组织新上岗和新进入岗位的教职工及学生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应依法参加和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值班室所有值班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每半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情况;

    (二)消防档案建设情况;

    (三)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四)消防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

    (七)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消防演练情况;

    (九)危险品及所在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馆内任何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九)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学校安全工作处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章灭火及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为消防重点单位,馆内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小组”,设置灭火员及治安保卫员、疏散指挥员等相对定位人员,并制定消防灭火程序及措施。

    (一)报警处置程序;

    (二)扑灭初期火灾措施;

    (三)安全防护及救护措施;

    (四)通讯联络保障;

    (五)建立应急恢复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2日


    4.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展览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依照《博物馆条例》、《文物法》、《消防法》以及学校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展览室工作人员按要求负责展览室的开闭,并做好安全检查登记工作。

    第三条:展览室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室内的线路、电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条:展览室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展览室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发现堵塞情况及时清理,不能清理的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展览室工作人员发现展品被盗要及时报警。

    第六条:如发现火灾或者其他事故,展览室工作人员要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组织、引导参观人员紧急疏散。

    第七条:闭馆前,展览室工作人员要进行巡查,确定无人后,关闭展览室电源,锁闭所有门窗。

    第八条:参观人员必须服从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引导。

    第九条:展览室内严禁抽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条:没有展览室工作人员同意,参观人员禁止触碰展品。

    第十一条:参观人员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5.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临时展览申办程序及场地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目前二楼有展厅三个,作为承接临时展览场地。

    第二条  拟于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的校内、校外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拟举办临时展览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展览申请表,校内单位或个人需经分管单位及主管理博物馆校领导批示。

    2.办展单位(或个人)应事先与博物馆工作人员商定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场地布置要求,同时提交单位有关背景资料、展览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包括陈列大纲和参展作品数量、清单明细,参展作者、作品材质、尺寸、创作年代、参展作品电子版图片等)。3.办展单位(或个人)与博物馆签订办展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公告或海报,否则博物馆对于活动的延误或取消概不负责。

    4.文物类展品需办展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文物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涉外或港澳台性质的展览,需先向国际合作处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向博物馆提交申请。

    第三条 举办展览实行主办方负责制。主办方应自行布置场地、维持现场秩序,并保障活动参与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对于因举办或参与展览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本博物馆概不负责。   第四条 展览结束后,展览主办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清整场地、恢复原状;如造成馆内设施设备的毁损,应负责照价赔偿。 第五条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博物馆举办展览一律按河北师范大学场地使用规范交纳场地使用费。特殊情况请主管校领导批示。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临时展厅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试行)

    名称   面积(m2)   展线长度(m)   展线高度(m)   收费标准(元/天)   备注  

    第一展厅   570           7000   东厅  

    第二展厅   414           5000   西厅  

    第三展厅   457           5000   南厅  

    第六条 展览开幕式参加人数及客流高峰人数超过800人/次应提前告知博物馆,由博物馆与校园安保处报备;超过1000人的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向裕华分局报备,并凭审批手续开展活动。第七条  为了避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周一至周五不接受需要博物馆外使用音响的申请,周六、周日应严格控制音响音量,不得影响学校教学楼的教学。第八条  展览及开幕式等环节需要进出车辆,可印制“临时通行证”(标明活动主题和时限),提交安全工作处备案后凭证由外来车辆通道出入校园。  第九条 展览主办方和参与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和博物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从指定的出入口进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师范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


    6.河北师大博物馆疫情防控方案

    目前疫情防控工作正进入极为关键阶段,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安排,根据博物馆“万无一失”工作要求,制定如下疫情防控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所有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教育部、河北省和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落实学校各项防疫工作安排,切实增强防疫工作的责任和担当。每位党员都要争做疫情防控工作的表率,做到知行合一,事事带头来干,工作冲到一线,争做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模范,集中精力、心无旁骛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切实落实到位。所有人员要团结一致,一起努力,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工作完成到位、落实到底。

    二、成立博物馆疫情防控工作小组

    组长:李保革、朱绍华

    成员:邵晋伟、崔昊中、李勍、王鲁玉、王凯

    分工:李保革、朱绍华负责与学校上级部门沟通联系,上传下达,督促落实学校的各项防疫工作安排;邵晋伟负责采购相关防疫用品,为值班学生购置适量生活保障用品;崔昊中负责相关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李勍负责定期定位消杀工作;王鲁玉和王凯同学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值班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加强锻炼提高免疫力。

    三、具体方案

    1. 没有结束疫情防控任务期间,全馆封闭,禁止一切非值班人员进入。所有工作人员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勤洗手,戴口罩,减少感染风险。

    2. 全体人员切实从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角度,把防疫工作安排落到实处,听从上级调统安排,真实填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3. 值班人员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认真履行值班制度,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检查环节,把值班制度做实做细;值班学生不准出校园,已经返家的值班同学不得提前返校,外地返石的教职工应自觉在家完成隔离;值班人员要切实做到晨、午测量体温,及时上报测量结果,不聚集,不闲聊;所有工作人员每天上午十点前在博物馆微信工作群汇报个人防疫情况。

    4. 按时进行消杀工作,每周值班人员轮换后进行一次出入门厅和值班场所的消杀。

    5. 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的防疫工作要求,做好针对性的宣传解释工作,宣扬党的声音,落实各级要求。

    6. 值班人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联系人:李保革13831103828,朱绍华13831122605

    衷心感谢大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衷心感谢战斗在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同志!

    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一定能打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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